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来源: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延长食品经营许可期限,对于疫情期间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来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实行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对于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延续的,可免于现场核查,有效期顺延六个月。(来源: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天)。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到期,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完成的企业,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暂无法领取新证的,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换证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办理。(来源: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企业第二批措施)
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相关企业可以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报告,并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来源: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在执法检查中,查见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24日,含1月24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天)。(来源: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疫情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来源: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对办理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的申请者,畅通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渠道,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对上述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时,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容缺受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先予受理,审批前提供补正材料的,准予审批。需现场核查的,可与材料审查同步进行,现场核查2日内完成。(来源: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对食品、计量、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及其它具备条件的申请事项,实行网上办、马上办、简化办,网上申请、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部分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或先证后核。(来源:应对疫情支持市场主体发展22条工作措施)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的,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疫情防控期间(自2020年1月25日(含)起)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有效期限截止到疫情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来源:关于支持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计量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药品审批、医疗器械等业务实行预约办理、网上办理。简化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程序,对本级承担的中低风险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县(区)局进行现场核查,缩短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来源: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停产2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要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即可复工生产。按复产企业需求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工作。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企业,只要承诺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对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的,新办、变更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大型直营连锁餐饮企业为试点,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全省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实行“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行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对省级承担的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委托市(地)、县(市、区)局进行现场核查。在产品注册时通过现场核查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来源: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具体措施)
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自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来源: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的通告)对许可证在疫情期间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意见执行。(来源: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暂缓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的公告)
对复工复产的特殊食品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将现场核查改为书面审查,即到即审,待疫情结束后再行证后监管检查。(来源: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2月1日后(不包括2月1日)有效期届满的,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其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来源: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如企业承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3日以后有效期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来源: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十四条服务举措)试行低风险食品许可告知承诺制。简化对粮食加工品、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程序,试行告知承诺。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若首次申请上述食品类别许可的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各地可以对企业免于现场核查。(来源:关于实施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第二批服务举措的通知)自1月24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允许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后90天内。(来源: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对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核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对增项的,且涉及的生产条件(含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仪器、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须自我声明承诺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文审合格后发证,现场核查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对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核查或免现场核查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对增项的,且涉及的生产条件(含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仪器、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须自我声明承诺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文审合格后发证,现场核查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来源: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告)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后有效期届满,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和执法时,暂时视同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来源: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来源: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举措) 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来源: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告)